行政會完成討論《電子政務》法律草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致力推動電子政務發展,為市民和企業提供更方便的一站式電子服務。特區政府按照《2015年─2019年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子政務整體規劃》,展開了各項軟件及硬件基礎設施的建設工作,經總結向各公共部門及實體作出的諮詢,制定了《電子政務》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訂定以電子方式進行的行政活動等同於傳統的行政活動的原則。
公共部門可使用電子方式進行公務通訊及處理文件,包括收發公務通訊及文件,又或透過電子方式作出行政通知,以代替紙本方式。另外,公共部門亦可發出電子證明以代替紙本證明,電子證明具有對紙本證明所規定的同等法律效力。
二、訂定私人利害關係人自願使用的原則。
由私人自行選擇以傳統或電子方式與公共部門聯繫,而非強制使用電子方式,並規定公共部門在當面接待時,應向本身未能使用數碼化接待的私人提供協助。
三、規定免除私人遞交已由政府管有的文件。
倘利害關係人同意讓公共部門取得文件,以及繳付發送文件應支付的費用、稅項、手續費或其他負擔,可獲免除遞交應由公共部門或公證機關發出的文件。法案同時規定,公共部門得以整合方式處理各種程序步驟,包括簡化程序,使利害關係人在同一數碼化接待程序中,可要求對適用的條件一併審查及由各主管機關作出決定。
四、規定電子政務須使用可靠及適當的電子身份識別工具。
數碼化接待應包括核實使用者的電子身份的程序,以確認登入者和在數碼化接待過程中作出行為的作成人身份。具體使用的電子身份識別工具,將視乎辦理的事項所需的保障級別而定。
五、規定統一電子平台數字化證照的法律效力。
公共部門可透過統一電子平台向利害關係人發出數碼化證照,以代替紙本文件。數碼化證照持有人須於公眾當眼處安裝電子設備,以便持續提供電子證照的相關資料,又或將相關資料的紙本列印件張貼於公眾當眼處。
六、在登記及公證機關進行的行為及程序,原則上亦可在統一平台處理,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至於向司法機關移送的行政卷宗,除非法律規定以電子方式寄發,否則仍維持紙本方式,即須列印副本或提供紙本證明。
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