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份,在2014年生效的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法律的保護範圍,並規定以擬訂清單和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方式對其作出保護。為保護澳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經過普查和研究,文化局按照《文化遺產保護法》第72條的規定和第77條所賦予的職權,於2017年9月公佈“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
而為進一步加強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保護,特區政府現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79條的規定,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並對建議列入該名錄的12個項目進行公開諮詢,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建議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
1. 粵劇
2. 涼茶配製
3. 木雕──神像雕刻
4. 南音說唱
5. 道教科儀音樂
6. 魚行醉龍節
7. 媽祖信俗
8. 哪吒信俗
9. 土生葡人美食烹飪技藝
10. 土生土語話劇
11. 苦難善耶穌聖像出遊
12. 花地瑪聖母聖像出遊
查看圖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