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分別於2019年7月24日、7月30日和9月18日就三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判決。
第一宗案件(第75/2019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1,233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區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澄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訂立公證書之日(1991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72/2019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牧場街,一幅面積為3,409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王啓翔(João Wang)。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於沒有訂立批給合同的公證書,故有效期由相關批示公布之日(1989年11月16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6月24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第26/2019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北安填海區,一幅面積為3,754平方米,稱為“Q2”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於沒有訂立批給合同的公證書,故有效期由相關批示公布之日(1989年12月29日)起至2014年12月28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3月10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另外,終審法院還在7月30日就兩宗涉及土地勒遷的案件作出了判決(第78/2019號案及第80/2019號案):兩幅涉案土地均位於澳門半島,分別為「南灣湖計劃」C區10地段和C區4地段,面積為3,490平方米和738平方米,承批人分別為寶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和福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長官透過2018年5月3日的批示宣告上述兩幅土地的批給合同失效,運輸工務司司長於2018年7月13日作出批示,命令兩承批人於通知日起計60日內遷離上述地段。
上述五宗案件的承批人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裁定五起司法上訴均敗訴。各承批人不服,再向終審法院提起對司法裁判的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裁定該等上訴均敗訴,維持了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75/2019號案、第72/2019號案、第26/2019號案、第78/2019號案和第80/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