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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院今就兩宗家暴案宣判 兩嫌犯獲判實際徒刑


初級法院於2019年10月10日對兩宗家暴案作出一審裁判。

第一宗案件(合議庭普通刑事案第CR5-19-0007-PCC號),嫌犯與被害人為前配偶之間的關係。嫌犯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經常、多次及重複地向被害人作出恐嚇的行為及說話,並以粗言穢語侮辱被害人,及對被害人施以身體上的襲擊,使被害人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及精神虐待。基於此,嫌犯被起訴為直接正犯,其既遂行為觸犯了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18條第2款配合第3款(2)項及同一法律第4條第2款(4)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家庭暴力罪」以及處以三項附加刑。

經庭審後,初級法院裁定如下:

  • 嫌犯為直接正犯,其既遂行為觸犯由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18條第2款配合第3款(2)項及同一法律第4條第2款(4)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家庭暴力罪」,判處三年實際徒刑;
  • 根據第2/2016號法律第19條第1款第(1)項及第(2)項,以及第3款的規定,判處嫌犯以下附加刑:1) 禁止嫌犯接觸、騷擾或跟蹤輔助人(被害人);及2) 禁止在輔助人(被害人)及兩名兒子的住所處、工作地點及就讀的學校附近範圍內逗留,為期三年,嫌犯因實際執行上述徒刑期間不計入期間內;及根據第2/2016號法律第20條的規定,禁止嫌犯對兩名兒子行使親權,為期三年,嫌犯因實際執行上述徒刑期間不計入期間內;及
  • 民事請求部份成立,並判令民事被請求人(嫌犯)須向民事請求人(被害人)賠償合共為340,980.00澳門元,附加該金額自判決作出至完全支付賠償之法定利息,駁回其餘部份之民事請求。

第二宗案件(合議庭普通刑事案第CR5-19-0001-PCC號),嫌犯與被害人為夫妻關係,事發時(2018年7月12日),嫌犯和被害人發生爭吵,其後,嫌犯將滾油潑出被害人頭部及上半身,繼而再將通渠化塞水潑出正在痛苦掙扎的被害人頭部及上半身。基於此,嫌犯被控訴為直接正犯,其既遂行為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138條b)項,結合第140條第1款及第2款,以及第129條第2款b)項及f)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經庭審後,裁定如下:

  • 嫌犯以直接正犯及以既遂方式觸犯一項澳門《刑法典》第138條b)項,結合第140條第1款及第2款,以及第129條第2款b)項及f)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判處十三年實際徒刑;及
  • 民事請求部份成立,並判令民事請求人(被害人)的民事賠償金額合共為12,896,901.00澳門元,附加該金額自判決作出至完全支付賠償之法定利息,駁回其餘部份之民事請求。

參閱初級法院第CR5-19-0007-PCC號案及第CR5-19-0001-PCC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