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法律草案。
鑑於現行的《印花稅規章》及其附件《印花稅繳稅總表》生效至今已三十年,為配合社會經濟發展及現實狀況,經諮詢政府相關部門及專業團體意見後,特區政府認為有必要對規章及繳稅總表作出檢討和修訂。為此,制訂了《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廢除印花稅票及繳稅總表的若干稅項。法案建議廢除印花稅票,改以憑單印花方式繳納稅款,並配合電子支付方式,便利納稅人繳納稅款。同時,為配合社會及經濟發展需要,簡化稅收的結算及徵收程序,遵循稅收平等原則及效率原則,法案建議廢除不合時宜、徵收複雜、稅收偏低、有礙經濟交易及權利移轉的二十一項印花稅稅項。
二、開徵讓與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的印花稅。鑑於澳門終審法院於二零一六年的合議庭裁判,商業中心業主與商業中心內商舖店主訂立的合同被定性為非典型合同,稅務當局不得按現行規定課徵租賃印花稅。為體現稅收平等原則和適時配合社會發展的需要,法案建議對讓與任何不動產內場地使用權的非典型合同課徵印花稅,稅率為合同的年度回報總金額的千分之五,與現行不動產租賃合同的印花稅稅率相同。
三、增設以仲裁解決租賃爭議可獲扣減稅款的規定。為鼓勵不動產租賃合同的雙方採用仲裁制度解決爭議,以減輕法院的負擔,法案建議如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協定經在澳門設立的仲裁機構解決任何由不動產租賃引起的爭議,須繳納的印花稅可獲減半,如廢止或不遵守仲裁協議,則須補交獲扣減之稅款。
四、修改不動產租賃印花稅的規定。法案建議,如在不動產租賃合同生效期間調升租金,出租人需適時對稅款差額作附加結算;如屬提前終止合同或調低租金,出租人可於限期內申請退還多繳的印花稅稅款。此外,法案增設年度繳納不動產租賃印花稅的特別制度,如應繳納的稅款金額高於澳門幣六千元,出租人可申請按年度繳納相關稅款。
五、加強稅務當局的監察。法案建議對每一稅項均明確訂定結算、徵收、交付或繳納稅款等義務的主體和履行該等義務的期限,並對相關實體增設須承擔記錄及文件的保存義務。此外,財政局為監察法案的執行而要求提供與繳納印花稅有關資料時,信用機構、保險公司、律師、核數師、會計師、房地產中介人等的保密義務得以排除。
六、調升行政違法的罰款金額。鑑於現行規章訂定的罰款金額多年未因應社會經濟發展及現實狀況作出調整,且與其他稅種的罰款金額比較明顯偏低而缺乏阻嚇性。為增加納稅人或須履行稅務義務者的違法成本,打擊和減少逃漏稅的違法行為,法案建議對不履行稅務義務者,科應繳稅款等值至十倍的罰款,且不少於澳門幣一千元;對阻礙稅務監察工作者,科澳門幣一千元至二萬元罰款,且不影響其應負的刑事責任。此外,為保障罰款的繳納,法案新增納稅人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故意協助納稅人不結算、作出稅款低於應付稅款的結算的人,須對罰款負連帶責任。
七、過渡規定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月的首個工作日起生效。法案生效後一年內,可繼續以流通的印花稅票繳納印花稅;有關租金的調升及調低、合同的終止及租期延長而須補交或退還稅款的規定,亦適用於法案生效前已訂立且在其生效後仍產生效力的不動產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