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動物防疫法》法律草案。
為提高動物衛生水平及完善動物防疫制度,更好地維護本澳的公共衛生及進一步保護動物,並為配合第4/2016號法律《動物保護法》的全面實施,必須透過立法規範動物防疫的制度。在充分諮詢社會意見和考慮本澳實際情況的基礎上,並經參考和比較鄰近國家及地區的動物防疫制度,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了《動物防疫法》法律草案。
法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制定動物疫病防控的措施。
(一) 公共或私人動物診療活動機構負責人及獸醫在執行職務中知悉或懷疑發生動物疫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市政署作出具名申報,如在非辦公時間內則可向治安警察局作出申報,以及將相關動物或其屍體留置於適當的地點,直至市政署人員到場處理,並應清潔或消毒有關設施和隔離感染或懷疑感染動物疫病的動物。
(二) 市政署在證實或有跡象顯示有動物屍體存在導致動物疫病發生或傳播的情況下,可採取措施,如消毒曾運送感染或懷疑感染動物疫病的動物的車輛等運輸工具,銷毀感染或懷疑感染動物疫病的物品及動物屍體,以及暫時限制或禁止從事與全部或部分種類動物相關的業務。
二、制定通報疫情及疫區的宣告制度。
(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向國家動物衛生主管部門通報動物疫情,亦可向鄰近國家及地區的衛生主管部門通報動物疫情。
(二) 為有效控制動物疫情對公共衛生的影響,市政署應於確定動物疫情後立即通知衛生局。
(三) 行政長官可宣告澳門特別行政區管轄範圍內的全部或部分地區為疫區,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又可決定成立動物疫病防控協調小組,專責協調和跟進撲滅動物疫病、防止動物疫病傳播的跨部門工作。
(四) 行政長官可命令採取特別措施,如隔離感染或懷疑感染動物疫病的動物、限制其活動或為其活動設定條件;限制或禁止來自有動物疫病發生、爆發或流行的國家或地區的動物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限制或禁止售賣、使用導致或可能導致動物疫病發生或傳播的物品,又或銷毀該等物品。
三、規範處罰制度。
法案建議對不遵守市政署就採取動物疫病防控措施而作出的命令者,處以違令罪;不遵守行政長官命令作出的特別防控措施者,處以加重違令罪。如屬法人犯罪,可被科處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至於發現動物疫病而未作申報或採取預防措施者,則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可被罰款五千至兩萬澳門元。
四、訂定合作義務。
個人、公共或私人實體均有義務與市政署依法合作,遵守該署發出的命令,以達至預防、控制和消滅動物疫病的目標。
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