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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 的後台人臉識別應用測試模式


「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下簡稱為「天眼」)的建設和使用,警方一直嚴格按照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 (下稱「天眼法」)的規定去執行。每一支鏡頭的選點、所照的角度、覆蓋範圍及所使用設備的技術特性等,均必須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申報,聽取其具有約束力的意見後,才能得到許可使用。有關許可期間為兩年,到期後警方仍須通過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進行續期程序。而每個安裝鏡頭地點警方須張貼告示,讓公眾知悉。

警方按照法律規定收集的「天眼」影像資料,保存期最長為60日,而於60日後影像資料會在系統內自動刪除。當影像資料可作為證據時,警方會嚴格按照規定及指引進行登記及提取,並在有關司法程序結束後30日內將相關的影像銷毀。在監督人員使用方面,警方已制定使用守則,如有人員出現違規操作的情況,除需接受內部紀律處分外,亦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目前,當警方因調查案件而需要翻查「天眼」已攝錄的影像資料時,是透過人手、肉眼的方式進行,以尋找犯罪行為人的踪跡及犯罪線索。然而,以人手方式翻查影像資料,往往需要大量人力和時間,影響調查進度,且未能在短時間內作出快速警務行動。

為進一步提升偵查效率,以更有效打擊各類犯罪活動,警方正研究利用人臉識別技術提高「天眼」使用成效。目前市面上有不同的人臉識別技術模式,警方經研究分析及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溝通後,計劃以「後台」人臉識別技術(下稱「後台模式」)去進行應用測試。

「後台」不屬於天眼設備,而是一組裝有人臉識別技術軟件的伺服器,即「後台模式」不會在「天眼」鏡頭上應用人臉識別技術,確保在不改變整個錄像監視系統完整性的前提下,去應用人臉識別技術。「後台模式」屬輔助警方工作,主要輔助功能有三個,包括:一、在已有嫌疑人資料的情況下,利用「後台」在已攝錄影像中尋找此人的位置;二、在已攝錄影像中,對嫌疑人之身份進行識別或認證;三、在已攝錄影像中,可通過分析某一犯罪行為或預備犯罪行為之特徵,尋找可能之嫌疑人。這些輔助功能,在沒有應用人臉識別技術時也完全可以由警方以人工方式(例如:單純以肉眼進行比對)進行。因此,「後台模式」符合「天眼法」的規定,在性質上來說,其主要作用只是提高工作效率、減省人力資源。

由於「後台模式」對鏡頭的安裝高度、角度與像素等均有嚴格的要求及限制,因此,警方計劃於2020年第一季,在第一至三階段「天眼」鏡頭當中,選取50支符合要求(包括:安裝地點、高度、角度、像素、性能及照明條件)的鏡頭,以及於2020年下半年,在第四階段中選取50支符合相關要求的鏡頭,進行人臉識別應用測試,以評估相關的使用成效。

由於「後台」不屬於天眼的組成部份,故以「後台模式」替代人手翻查已攝錄影像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是不需要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進行申報程序,但是,警方會不斷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進行溝通,日後在展開人臉識別技術應用測試前,亦會將相關方案和設備資料送交該辦徵詢意見,以確保「天眼」能快速有效輔助警方打擊犯罪,同時亦能讓市民私隱得到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