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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澳門特區簽署 《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

《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簽署儀式在政府總部舉行

【新聞局】行政長官崔世安與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代表雙方簽署《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崔世安與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於2019年11月28日在澳門簽署《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

議定書新增與“政府投資”稅項豁免的相關條文。當議定書生效後,特區政府投資於內地的所得將可獲豁免徵稅,有關豁免適用於粵澳合作發展基金以及日後同類型的投資項目。措施將可有效減省特區政府於內地投資的稅務成本和提升其回報率,有助分散儲備投資和推動產業發展,充分體現出國家對澳門特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政策的關顧和支持。

為配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 (BEPS) 行動方案的要求,議定書同時對《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進行了一系列修訂,尤其是關於最低標準要求的條文,以反映國際稅收規則的發展和變化,並使之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最新範本內容相一致。

內地和澳門特區於2003年簽署《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至今十六年。《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讓雙方居民享有稅負公平,優化企業營商環境,並且促進雙邊貿易和投資活動發展。內地和澳門特區先後於2009年、2011年和2016年簽署了《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一、第二及第三議定書,以優化《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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