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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輕軌交通系統的安全技術規定與意外及事故技術調查補充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輕軌交通系統的安全技術規定與意外及事故技術調查補充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根據第18/2019號法律《輕軌交通系統法》的規定,須就運營管理、載客條件、故障處理、應急處理及監察程序訂定補充性行政法規。為此,特區政府制訂了《輕軌交通系統的安全技術規定與意外及事故技術調查補充規定》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草案建議,交通事務局為負責監察輕軌系統安全的實體,運營者須對輕軌系統安全負責。

二、運營者需建立安全管理系統,並應每年向批給實體提交前一曆年的安全報告。同時,運營者應制定運營安全手冊。草案建議輕軌系統需進行試運營,並須在符合有關安全技術條件並經批給實體許可後方可投入運營。

三、運營者應制定故障處理及應急處理計劃,並需每年作出檢討及調整。當因緊急情況而須暫停提供客運服務,運營者應立即通知交通事務局,並儘快採取必要的措施以恢復運營;如預計無法在短時間內恢復,運營者應安排乘客疏散或轉乘其他交通工具。

四、草案規定如發生意外或事故,運營者應編製摘要報告,並自發生時計起二十四小時或十二小時內向交通事務局提交。草案訂定意外或事故技術調查應包括的內容,調查中所採用的方法和程序。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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