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分別於2019年11月8日和29日就一宗行政長官命令騰空土地及兩宗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上訴案作出終審宣判。
第一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林茂海邊大馬路,一幅面積為973平方米,稱為“F”地段的土地,占用人為潘偉民。此人於1999年8月20日獲批准以另一幅其所承批的土地與涉案土地交換。然而,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資料顯示,涉案的土地屬於國有土地,雖然開立了換地程序但一直沒有完成。按照物業登記局發出的證明書,證實涉案土地並沒有私人就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作出登記,因此該土地屬國家所有。土地工務運輸局經調查後發現潘偉民沒有正式憑證證明獲准占用涉案土地,故行政長官於2015年8月19日作出批示,同意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報告,命令騰空上述土地。
第二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4,422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區8地段的土地,相關土地最初以租賃方式批予南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隨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被有償移轉予雅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有效期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的租賃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Q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Empresa de Construção e Obras de Engenharia San Tak Fat, Limitada(現為“盈科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於2015年11月8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上述三幅土地的承批人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裁定三宗司法上訴均敗訴。各承批人不服,再向終審法院提起對司法裁判的上訴。終審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裁定該等上訴均敗訴,維持了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41/2017號案、第79/2019號案以及第118/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