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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就五宗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裁決


中級法院分別於2019年11月14日、11月21日和11月28日就五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決。

第一宗案件(第369/2016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一幅面積4,081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Autocarros de Macau Fok Lei, Limitada”(今為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相關批示公布之日(1988年12月30日)起至2013年12月29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3月9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689/2015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廣東大馬路,一幅面積為2,795平方米,稱為“BT6”的土地,承批人為“Compe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Hamilton, Limitada”。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50年,土地利用期為42個月,由相關批示公布之日起計。行政長官於2015年5月15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給合同訂定的利用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第1060/2015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新城市中心,一幅面積為3,911平方米,稱為“BT7”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土地利用期為36個月。行政長官於2015年9月30日作出批示,以承批人未有在批給合同訂定的利用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四宗案件(第20/2017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5,288平方米,稱為“SJ”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Tan Di”(以當時擬成立的建設發展置業有限公司名義)。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相關批示公布之日起計,於2014年12月25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11月8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五宗案件(第291/2017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一幅面積為17,243平方米,稱為“SL”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國際石廠發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於2015年12月6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7年2月1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上述五宗案件的承批人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裁定五宗司法上訴均敗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369/2016號案、第689/2015號案、第1060/2015號案、第20/2017號案和第291/2017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