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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訂定在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法律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訂定在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法律草案。

根據經第39/2019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的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實施管轄的決定》,授權澳門特區對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下稱“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依照澳門特區法律實施管轄。為此,特區政府草擬了《訂定在橫琴口岸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法律草案。

法案建議,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是指由國務院分階段確定的坐標及面積,並經由行政長官批示公佈的地籍圖所劃定的範圍。此外,法案亦明確由該地籍圖劃定澳門特區合法進出澳方口岸區的通道,以及明確相關延伸區包括蓮花大橋和澳門大學連接橫琴口岸通道橋相關部分(橋墩除外),以及澳門輕軌延伸至橫琴口岸的預留空間。

法案明確規定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所包括的各個區域分階段啟用,而各區域自其啟用之日起至以租賃方式取得的使用權期限屆滿為止,適用澳門特區法律。具體啟用日期將由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為在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適用澳門特區法律,法案建議該等區域視同位於澳門特區以內的地域。如澳門特區法律針對不同區域而訂定不同的規定,則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視同位於氹仔島以內的地域。

法案亦對法律上的行為的效力範圍作出規範,建議自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所包括的區域啟用之日起至以租賃方式取得的使用權期限屆滿為止,具法律效力的公法或私法上的所有行為及合同在澳門特區的適用範圍視為包括有關區域,不論該等行為及合同是在有關區域啟用日之前或之後作出,但有關行為及合同訂定或經修改後明確排除適用於澳方口岸區及相關延伸區者除外。

因應法案明確相關延伸區的範圍包括澳門大學連接橫琴口岸通道橋,因此,法案建議一併修改第3/2013號法律《訂定在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以明確河底專用隧道及有關通道橋均為進出澳門大學新校區的合法通道。

法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