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特區政府在施政方針重點提出要更好地推動市民利用「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解決爭議,而仲裁正是一種已經被世界上很多國家和地區廣泛採用,在實務上行之有效的爭議解決方式。綜觀仲裁發展較為先進的國家或地區,優質而具有公信力的仲裁機構是吸引當事人使用仲裁的重要誘因,為此,特區政府制定了《仲裁機構的設立與運作制度》行政法規,進一步明確審查設立仲裁機構的標準和法務局監察仲裁機構運作等內容,該法規已於2019年12月11日起生效。
法務局已於2020年1月14日按照上述法規第6條的規定,在網頁內公佈了獲許可進行仲裁的機構名單,包括:澳門消費爭議仲裁中心、澳門律師公會自願仲裁中心、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樓宇管理仲裁中心,詳細資料敬請瀏覽法務局網頁www.dsaj.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