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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駁回中止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評核結果效力的申請


甲參與了為發出40個私人公證員執照而進行錄取修讀私人公證員培訓課程的開考。在完成培訓課程後,最後評核結果排名第41。甲隨即就最後評核名單提起行政訴願,行政長官於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批示駁回甲的行政訴願並維持其總分不變。

甲向中級法院請求中止行政長官作出的批示之效力。中級法院透過2019年9月5日的合議庭裁判否決了請求,理由是該行為屬於單純具消極內容的行為,不能被中止效力;若行為被中止,將嚴重侵害公共利益。甲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認為涉案的行政行為可被中止效力,因為它對於上訴人而言有明顯的效用。中止就某項公開招考作出決定之行為的效力對被淘汰的投考人而言具有明顯利益,而且也是切實可行的。隨着效力被中止,判給無法完成,這符合被淘汰的投考人在就判給作出裁決的司法上訴有最終決定之前維持現狀的利益。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行政訴訟法典》第2條所規定的有效司法保護原則。

在本案中,批准中止被上訴行政行為效力的要件是,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的利益造成難以補的損失。只有當損失是難以彌補的,即通過訴訟手段仍不能滿足時,法律才允許中止行為之效力。然而上訴人沒能在司法上訴中提出執行該行為將對其造成任何難以彌補的損失。

最後,合議庭同意中級法院在對公共利益造成嚴重侵害的問題上所作的分析,認為如果行為被中止效力,那麽為等待司法上訴案有確定的最終裁決所耗費的時間將嚴重侵害公共利益,因為上一次委任私人公證員是在2000年,從那時起到現在,澳門的經濟狀況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目前所需要的公證員人數遠多於二十年前。

綜上所述,合議庭認為上訴理由不成立,裁定上訴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112/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