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部份傳媒及公眾人士對有關保安部門在公共地方裝設的錄像監視系統(俗稱“天眼系統”)中應用面容識別技術一事之進一步討論及關注,尤其是不少討論涉及在個人資料保護方面的法律觀點與理解,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下稱“個資辦”)特在其2019年9月9日發出的新聞稿的基礎上,再次作出說明。
一、個資辦的性質為監管當局
就有人認爲個資辦的用語或解説方式與相關保安部門的用語或解説方式不一,從而可能自相矛盾一事,個資辦必須申明因爲雙方角色完全不同,不存在自相矛盾的問題。
個資辦的性質為個人資料處理及保護範疇的監管當局,並在行政長官監督下獨立運作。針對有關事宜,個資辦目前採取的是多個國家的個資監管當局常用的監管手法,即會在相關事宜上與負責實體事先溝通,就有關試行計劃的個人資料保護框架性事宜提供建議和意見,但不會積極參與具體籌劃、組織、施行,不能也不會代其解釋。
二、在天眼系統中應用面容識別技術受法律規範
就有人士認爲這些在天眼系統中面容識別技術的應用不受法律規範一事,個資辦無法認同。
事實上,有關應用必然受到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俗稱“天眼法”)與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俗稱“個資法”)的共同規範。個資辦認爲相關試行計劃(保安部門用語稱“後台模式”)所指的新增應用原則上不涉及“天眼法”第二章規範的設備安裝事宜,不須專門爲此按該法律規定申請許可,因此自然無須聽取個資辦的約束性意見。但是,有關的獲選取鏡頭本身已經是須經聽取個資辦的約束性意見並再獲得適當許可才可以安裝。同時,這些應用仍須嚴格按照“天眼法”第三章的規範進行。所以,不存在相關面容識別技術的應用不受法律規範的問題。
三、執法機構的個資處理受“個資法”等規範
澳門的個人資料保護制度受歐盟影響較深。在歐盟的相關制度發展中,尤其是隨著《資料保護總規章》等的生效,各國逐步對執法機構的個資處理另行立法規範,以實事求是地對相關處理提供一些彈性規則。澳門是否會參考這一取向需要一定的社會共識。個資辦目前仍然在觀望相關國際趨勢,目前也沒有修改法律的計劃,執法機構的個資處理依然維持從嚴規管的傳統,受“個資法”等規範。
希望這些説明能解決傳媒及公衆的一些疑問。個資辦會繼續不偏不倚地忠實履行監管當局的職責,保障廣大市民與旅客的個人資料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