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委員會考慮到“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最新情況以及特區政府為此而採取的新一輪防疫措施,同時顧及到法院作為唯一行使審判職能的機關,負有《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條賦予的職責,以及行政公職局《公共部門於2月3日至7日免除上班期間維持服務的指引》第1點所提及的內容,現就各級法院於2020年2月3日至7日的運作安排,決議如下:
一、終審法院、中級法院及第一審法院(包括初級法院各專門庭以及行政法院)辦事處(各行政中心和程序科)在上述期間的正常辦公時間內維持運作,為此,各級法院院長行使《司法組織綱要法》第68條第2款賦予的權限,按實際情況確定維持運作所需上班的司法輔助人員名單,優先免除懷孕同事在此段期間的工作,並將上述《指引》第1點所指名單(包括法官秘書及司機)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備案;
二、為減少人群聚集和傳染病傳播的風險,原則上,取消2020年2月3日至7日的所有庭審安排,但已訂定宣判日期或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緊急性質又或者相關主理案件法官或合議庭認為有必要且具條件進行庭審的案件除外,為此,請有關法官儘快作出相關批示,並由司法輔助人員立即通知各訴訟參與人,以便他們知悉庭審的安排,第一審法院院長應會同各程序科主理法官及各程序科主任書記員安排足夠人員以應付庭審的工作;
三、為維持上述期間各級法院的運作,同時考慮到終審及中級法院所審理案件的性質以及辦公條件和人員狀況,原則上所有法官應正常上班,但由院長與各位法官商討後自行安排審理案件的方式。至於第一審法院,原則上所有法官應正常上班,以便處理上款所指案件的庭審工作或自行在辦公室審批其他案件。
由於是次疫情的防控形勢十分嚴峻,會對本澳社會帶來諸多負面的影響,為此,法官委員會希望各位法官和司法輔助人員本着同心同德的合作精神,繼續堅守崗位,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