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發展,為減少人群聚集和疾病傳播的風險,需繳付2020年2月社會房屋租金的承租人,可選擇於2020年3月1日至3月18日期間一併繳付二月及三月租金。房屋局不會對遲延繳付本月租金之承租人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