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分別於2019年11月28日、12月16日、2020年1月9日和2月20日就六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決。
第一宗案件(第483/2017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1-B號,一幅面積659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關偉霖(與羅麗明以取得共同財產制結婚)。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1991年5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7年3月27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第592/2018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4,169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A區3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曉景灣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1991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第595/2018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3,690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區12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憩景灣建築置業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1991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四宗案件(第558/2018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3,131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區6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文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1991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五宗案件(第579/2018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1,027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區3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翠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1991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六宗案件(第581/2018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3,449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A區9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畔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1991年7月30日)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上述六宗案件的承批人分別向中級法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裁定六宗司法上訴均敗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483/2017號案、第592/2018號案、第595/2018號案、第558/2018號案、第579/2018號案和第581/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