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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中小企業銀行貸款利息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中小企業銀行貸款利息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

澳門特別行政區面臨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所帶來的重大影響,經濟情況嚴峻,各行各業備受沉重的衝擊,其中尤以中小企業所面對的困境尤為艱難及迫切。特區政府為對受異常、未能預測或不可抗力的事件所影響的中小企業作出即時及適切的支援,建議為中小企業銀行貸款建立利息補貼的制度。為此,制訂了《中小企業銀行貸款利息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建議,符合資格的澳門中小企業,於指定期間內獲得銀行貸放一筆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款項,便可向工商業發展基金申請利息補貼,補貼期最長為三年,年補貼率上限為四厘。銀行貸款利息補貼的申請期間、許可給予利息補貼的貸款總金額上限、每一中小企業獲給予利息補貼的貸款金額上限、發出貸款許可的期間及中小企業申報開業的期限,以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草案規定受惠商業企業主具合作義務,經濟局及澳門金融管理局對貸款及利息補貼具監察職權。如受惠商業企業主不遵守義務、非將貸款用於經營目的、遲延償還獲許可給予利息補貼的貸款本金或利息的狀況超過六個月,或自作出許可給予利息補貼決定之日起計滿三個月仍未動用貸款或使用授信額度等情況,工商業發展基金須取消利息補貼,受惠商業企業主須自獲悉通知日起計三個月內返還不當收取的補貼款項,否則按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根據行政長官批示,建議中小企業銀行貸款利息補貼計劃的申請期為法規生效之日起,為期六個月。獲給予利息補貼的貸款許可須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至申請期終止之日內發出。許可給予利息補貼的貸款總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一百億元,每一所中小企業獲許可給予利息補貼貸款金額上限為澳門元二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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