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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澳自明(25)起對曾到香港或台灣地區的入境人士採取14天醫學觀察

公告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協調中心表示,鑑於全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近期趨嚴 重,衛生局根據第 2/2004 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 14 條的規定,自2020年3月25日零時起,所有在入境前14天內曾經到過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台灣地區的人士,須按照衛生當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14天醫學觀察。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協調中心提醒,自上述措施生效起,凡14天內到過上述地區的人士,切勿再次出入境(包括中國內地),否則當再次入境時將同樣須按照衛生當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14天醫學觀察。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協調中心亦再次提醒,違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擔相應 的刑事責任外,尚可被採取強制隔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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