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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躲避債務轉移財產 虛偽交易被法院宣告無效


甲為一間獲准在澳門威尼斯人從事博彩中介活動的公司。根據甲公司與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之間訂立的“放貸同意書”,甲被允許在金沙城中心娛樂場的某貴賓廳內向賭客放貸。

2014年10月8日、10月17日和10月18日,在上述賭場貴賓廳內賭博的賭客乙分別向甲公司借取了金額為1,500,000.00港元、1,000,000.00港元和1,000,000.00港元,以賭場籌碼的形式發放的三筆貸款,並承諾於15日內償還。然而,乙並沒有在約定的還款期內履行承諾償還全部貸款,只是在2015年2月12日之前償還了其中的200,000.00港元。之後,儘管甲公司再三催促,乙再也沒有償還過任何款項,甚至不再接聽甲的電話。

2015年12月,甲以三張借款單為憑證,針對乙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支付一定金額的執行之訴,要求乙償還貸款。但在提起執行之訴後,甲才發現,在此前,即2015年8月31日和9月4日,乙與其妻子丙已經分別將登記在其二人名下的一個車位以1,600,000.00澳門元的價格出售給丙的親戚丁及丁的配偶戊,以及將登記在其二人名下的一個住宅獨立單位和另一個車位以4,700,000.00澳門元和1,700,000.00澳門元的價格出售給丙的胞兄己及己的配偶庚,此時乙的名下已經沒有足夠的資產來償還相關債務。於是,甲(原告)又針對乙(第一被告)、丙(第二被告)、丁(第三被告)、戊(第四被告)、己(第五被告)、庚(第六被告)向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提起宣告之訴,請求法院宣告前述兩筆交易無效或不生效力。

初級法院民事法庭於2018年12月21日作出判決,指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在前述兩筆買賣不動產的交易中,不論是買方還是賣方都沒有購買以及出售相關不動產的意願,而且買方也沒有支付價款,因此他們的意圖很明顯,就是使原告不能強制執行第一被告名下的該等不動產,因此在聲明人(眾被告)的真實意願和意思表示之間存在分歧,且眾被告存有欺騙及侵害第三人(即原告)利益的意圖,根據《民法典》第232條的規定,屬於虛偽交易。基於此,裁定原告勝訴,宣告買賣相關不動產的交易無效。

第二至第六被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稱從他們提供的銀行交易記錄和存款證明可以證明他們支付了交易的價款,因此相關交易是真實的。

中級法院對上訴案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關於這些銀行交易記錄,原告/被上訴人曾提出質疑,稱首先他們不論是在金額上還是在幣種上都與買賣文件所載的不相符,其次這些款項在存入賬戶後馬上又被提走了,而眾被告沒能對此提出反駁,因此不能證明這些銀行交易記錄是為了支付買賣不動產的價款,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適用是正確的,相關交易應被視為無效。

基於此,中級法院裁定上訴敗訴,維持了原審法院的判決。

參閱中級法院第587/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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