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透過2019年10月15日的批示,將澳氹第四條跨海大橋設計連建造工程判給予中國土木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建大橋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及澳馬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經營。聲請人建利工程有限公司針對行政長官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起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保全程序。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了審理。合議庭指出,由於建利工程有限公司與中國路橋是以對外合作經營方式共同競投澳氹第四條跨海大橋設計連建造工程項目,故本案屬必要共同訴訟。聲請人在其合作經營夥伴沒有參與下單獨提起中止判給行為效力的保全程序欠缺原告正當性。
基此,中級法院裁定駁回聲請人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請求。
由於聲請人沒有在限期內提起上訴,故上述裁判已轉為確定。
參閱中級法院第1225/2019/A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