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可獲豁免實施廣東省新入境措施的第四類人士,即“其他保障港澳正常生產生活的特定人員”,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對此進一步補充。
根據特區政府與廣東省政府的溝通,按理解有幾類人員可涵蓋其中,包括:
1. 在珠海居住,且在澳門工作或學習,並辦有居住證的人員,據珠海提供的數字,此類澳門居民有約6,600人持有居住證;
2. 7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14周歲及以下的未成年人,孕婦、產婦或患有基礎性疾病的人員,此類人士需要在內地就醫或生活,即使沒有居住證,亦可申請豁免;
3. 需要定點到醫院求診且當天往返的人員。
上述人員需向內地當局申請豁免,至於申請方法,有意申請者可到各口岸的內地海關櫃台辦理申請,並可即場獲得審批結果回覆。
同時,申請人士需簽署承諾書,承諾14日內沒有到外國、香港及台灣,沒有相關病史,並承諾入境後14日內不離開廣東省、不到其他地區。
黃少澤強調,由於審批權在內地,澳門特區政府不能擔保申請者是否獲批,簽署承諾書亦需承擔內地的法律責任,否則需負內地法律後果。
至於孕婦、殘疾人士需向內地提供相關證明,內地會接受澳門地區醫療機構的證明以及澳門殘疾人士相關證件,長者或小童的年齡則可透過身份證明文件查閱到。
雖然上述人士可以申請豁免隔離,但仍需要進行核酸檢測,每一次通過檢測的結果,可於7日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