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202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財務報告準則》(下稱新《財務報告準則》)自2020年3月28日起生效,並自該日起取代第25/2005號行政法規附件二《財務報告準則》(下稱原《財務報告準則》),但不影響過渡規定和特殊情況的適用。
過渡規定是指適用實體可自2022年1月1日起適用新《財務報告準則》,即適用實體可對自2022年1月1日或以後日期開始的年度財務報告方適用新《財務報告準則》,此前的財務報告可適用原《財務報告準則》。特殊情況是指經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的現行《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一-A條(一)項所指的最終母實體,為編製其自2019年度起的會計報表,適用新《財務報告準則》。
新《財務報告準則》適用範圍由第25/2005號行政法規第四條規範,包括:獲澳門特別行政區特許的承批實體、保險機構、受《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範的機構、離岸機構、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此外,根據特別法須具備適當編製的會計的實體,包括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和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亦可按規定選擇適用。
新《財務報告準則》採納了2015年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全部準則。自2005年起,鄰近地區香港已允許或要求使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而內地《企業會計準則》亦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相信此次《財務報告準則》更新深具意義,一方面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另一方面,因應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粤港澳的經濟發展),對準則趨同乃至財務報告的決策相關性提出進一步的要求,而準則的更新正好滿足了這方面的需求。
有關法規及準則的內容,可於財政局網頁(www.dsf.gov.mo/crac)或印務局網頁(www.io.gov.mo)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