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表示,政府希望市民用完消費卡的金額,主要用意是讓該等金額投入到市場,讓市場吸納資金,進而使企業得以存續。他補充,首期消費卡使用期為3個月,市民須在3個月內完成3,000元的消費,使用期結束後,用不完的餘額將退回予政府,並不能帶到第2期的消費卡中。 第二期消費卡金額為5,000元,政府將會提供增值機讓市民進行增值,故領取了消費卡的市民,需要好好保管消費卡。 李偉農並稱,有部分未有領取第一期消費卡的人士,政府會作出一些補充安排,希望大家都有機會參與和推動澳門經濟、鼓勵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