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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延長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的實施期間》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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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延長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的實施期間》行政法規。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為減輕社會房屋輪候總名單內經濟狀況薄弱的獲接納家團在輪候期間的住屋負擔,建議延續向符合資格的社屋輪候家團發放臨時住屋補貼。為此,制訂了《延長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的實施期間》行政法規。

法規規定,參加二零一七年社會房屋申請且被列入社會房屋輪候總名單內的獲接納輪候家團,只要其成員非為社會房屋承租人或社會房屋承租家團的成員,且每月總收入不超過對申請社會房屋訂定的限額,均可申請發放住屋臨時補助。

有關計劃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間實施,住屋補助最多發放十二期,一至兩人家團每月補助金額為澳門元1,650元,三人或以上家團每月補助金額為澳門元2,500元。申請人須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或之前提出申請。

申請時,須提交已填妥及簽名的申請表,申請人及家團成員之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及收入證明文件。如在申請補助前九十日內曾向房屋局提交上述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及收入證明文件,則可豁免提交該等文件。

有關計劃的現有受惠家團,只須提交家團成員的每月收入證明文件,經核實符合資格,將繼續獲發補助。

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零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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