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就一宗消防局職員被保安司司長科處強迫退休處分的上訴案件作出裁決。
一等消防員甲因與其家人一起在他們經營的藥房向四間澳門藥房銷售有效期經過篡改,但實際上已經過期的中藥而被法院裁定觸犯一項第6/96/M號法律第28條第1款b項規定及處罰的貨物欺詐罪,判處18個月徒刑,緩期2年。判決轉為確定後,保安司司長以甲被司法裁判裁定犯罪為由對其科處強迫退休的紀律處分。甲不服,針對保安司司長對其科處強迫退休處分的批示向中院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甲勝訴,以被上訴行為違反適度原則和在所科處的處罰措施的選擇上存有明顯錯誤為由將其撤銷。保安司司長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終審法院對上述案件作出審理。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法院的職能是要判斷行政當局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是否有因違反適度或其他原則而出現明顯的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只有當行政當局之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了適度原則時,法官才可對行政機關是否遵守該原則作出審議。
在本案中,甲因被判觸犯一項貨物欺詐罪而被科處強迫退休處分,相關罪行不是在執行職務時所犯下的。終審法院合議庭指出消防員的任務與甲所從事的導致其被判刑的私人活動之間存在負面聯繫,且事實具有相當的嚴重性。消防局的任務是對緊急病人及遇難人提供救助等,其職責是保護及維護市民,並向病人及遇難人提供緊急救護服務,但甲非但沒有保護病人,相反還一直向他們售賣已過期藥品,即有可能是壞掉的藥品。故合議庭不認為在本案中對其科處強迫退休的處分屬過重,因而有不適度之處。處分行為不應因違反適度原則及在處罰的選擇上存有明顯錯誤而被撤銷。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司法上訴敗訴,維持了強迫退休的處分。
參閱終審法院第101/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