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日前審理了一宗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甲因夥同他人以扣留賭客的身份證明文件作為保證向其借出賭資而被檢察院控告以直接共同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8/96/M號法律第14條(結合同一法律第13條及《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所規定和處罰的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初級法院刑事法庭經審理裁定甲的罪名不成立。檢察院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該院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廢止了原審判決,改判甲被控告的罪名成立,判處其3年6個月徒刑以及禁入賭場兩年的附加刑。
甲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理由是該裁判在同一法律範疇內就同一法律問題與中級法院在第712/2011號案件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相對立。在該裁判中,中級法院裁定,為保障被告兩審終審的權利,必須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進行具體量刑,中院不能直接作出量刑。
終審法院擴大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審理。
合議庭指出,在澳門的刑事訴訟平常上訴制度中,就上訴的範圍,立法者確立了一個上訴的全面審理原則,即上訴法院應對被上訴裁判的整體進行審理,除非上訴人明確對其上訴的範圍加以限定。但即使在上訴人限制其上訴範圍的情況下,法院仍有義務於該部分上訴理由成立時,定出法律對於上訴所針對的裁判整體所規定的後果。由此可以推斷,上訴法院可以全面審理案件的訴訟標的,不排除在審理就初級法院的無罪判決提起的上訴時,如認定被告有罪,可在改判其有罪之後直接進行量刑。
另外,上級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的前提條件是上訴法院認為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的瑕疵,並且上訴法院不可能對案件作出裁判。由此可見,即使存在上述瑕疵,立法者亦力圖避免將案件發回重審,只有在上訴法院不可能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情況下才可以發回重審。因此,上訴法院可以(並且應該)在改判被告有罪的情況下直接量刑,確定科處於被告的具體刑罰。
關於由中級法院直接作出量刑會損害被告得到兩級審理的權利的上訴理由,合議庭指出,作為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兩級審理並不意味著在具體個案中法院的任何決定均可受到上一級法院的審查,它僅涉及在刑事訴訟中作出的有罪判決,並不涉及在刑事性質的訴訟中由法院作出的所有其他決定,因此該原則並不妨礙中級法院在審理針對初級法院的無罪判決提起的上訴中改判被告有罪後直接科處刑罰。另外,上訴人完全可以在案件由初級法院審理時向法院作出陳述,提供對其有利的證據(包括量刑方面),提交證人名單等等,並非由於中級法院直接量刑而導致他不能如此作為,上訴人的權利並沒有因此而受到損害。所以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最後,合議庭還補充指出,如果中級法院認為初級法院查明的事實並不足以作出良好裁判,需要補充調查其他證據,那麼可類推適用一審階段的相關規定,重開審判聽證,盡可能聽取犯罪學鑑定人、社會重返技術員以及任何能夠提供有關被告的人格及其生活條件的重要陳述的證人的意見,然後對被告科處具體刑罰。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並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在審理就第一審無罪判決提起的上訴中,如果中級法院改判被告有罪,則應該直接作出量刑。為此目的,中級法院可在認為必要時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第352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重開聽證,並在對相關證據進行調查的基礎上科處刑罰。
參閱終審法院第130/2019號案和中級法院第712/2011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6條的規定,相關統一司法見解的裁判將刊登在2020年4月27日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