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於2020年4月23日和29日分別就六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終審法院第22/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永誠街氹仔新城市中心,一幅面積為1,634平方米,稱為13-C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葉圍洲。上述土地的利用期限至1998年7月23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5年5月6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終審法院第28/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青州河邊馬路,一幅面積為4,081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澳門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土地的租賃有效期至2013年12月29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3月9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中級法院第385/2015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北安大馬路與永福街交界,一幅面積為4,392平方米,稱為O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中來(澳門)投資有限公司。上述土地的利用期限至2001年1月18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5年3月23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四宗案件(中級法院第670/2015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島廣東大馬路,一幅面積為7,731平方米,稱為BT9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Sociedade Fomento Predial Predific, Limitada。上述土地的利用期限至2003年6月16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5年5月15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五宗案件(中級法院第557/2018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501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區5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富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的租賃有效期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六宗案件(中級法院第572/2018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一幅面積為3,212平方米,稱為「南灣湖計劃」C區11地段的土地,承批人為順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的租賃有效期至2016年7月30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經審理後,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裁定以上六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22/2020號案和第28/2020號案以及中級法院第385/2015號案、第670/2015號案、第557/2018號案和第572/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