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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許可從事金融活動

未獲許可從事金融活動

澳門金融管理局近日注意到有人在澳門街上各處派發印有“貸款易”、“大陸澳門物業抵押”及“一按二按”的宣傳單張,亦透過微信招攬客戶進行借貸活動,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而該等人士並未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任何金融活動。為保障公眾利益,金管局呼籲公眾應透過獲許可之機構取得貸款,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根據二月二十六日第15/83/M號法令第十三條,以及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的《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十七條第一款b) 項的規定,批給貸款為受監管的金融活動,只有獲許可的金融機構才可進行。任何人士或實體未經許可而於澳門從事受監管金融機構之專有經營活動,均構成《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b) 項所指的“特別嚴重之違法行為”,最高可被科處五百萬澳門元之罰款。

金管局再次呼籲巿民,應透過獲許可之金融機構進行金融相關之活動,以免受騙及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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