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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快訊(核酸採樣證明在採樣24小時後方為有效)-


應變協調中心今(16)日表示,珠海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出通告:「根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自2020年5月17日6時起,經珠澳口岸入境珠海人員,持有的澳門、珠海兩地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核酸採樣證明,須採樣24小時後方可生效,自生效之日起7天內有效。其他相關規定仍按現行防控措施執行。」

特區政府因應珠海最新的通告,經澳珠兩地政府溝通和協商,為保持兩地政策執行的一致性,特區政府將「有效」的核酸採樣證明定義為採樣24小時後。

即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14條及15條的規定,自2020年5月17日上午6時起,所有由內地入境澳門的人士均須持有由衛生當局或內地認可的合資格機構發出的七天內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或採樣證明,而採樣證明在採樣24小時後才生效。

如果不持有衛生局或內地認可的合資格機構發出的七天內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或有效採樣證明,則:
1. 內地外僱不讓入境澳門;
2. 澳門居民和旅客則安排在北安碼頭接受核酸測試,採樣後24小時內,須在指定地點進行醫學觀察;

如果有採樣證明,但採樣未夠24小時,衛生局會發出指引,要求進行指定地點進行醫學觀察,直至採樣24小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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