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珠海市今(1 7)日6時起,實施「經珠澳口岸入境珠海人員,持有的澳門、珠海兩地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核酸採樣證明,須採樣24小時後方可生效,自生效之日起7天內有效」的措施,應變協調中心指珠海市衛生健康局作了以下解讀:1. 生效時間:必須是採樣後的24小時,即不足24小時都不生效。2.採樣有效期:採樣生效當天日期加上7日,例如:第一次採樣日期為6月1日,則有效期為6月2日至6月9日(6月9日當天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