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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及中院分別就六宗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及一宗土地勒遷的案件作出裁判


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於2020年4月29日、5月6日及7日分別就六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及一宗土地勒遷的案件作出了判決。

關於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

第一宗案件(終審法院第31/2020號案)所涉土地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面積4,440平方米,承批人為澳門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土地利用期為30個月。行政長官於2016年5月4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間屆滿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中級法院第643/2016號案)所涉土地位於路環九澳聖母馬路,面積10,154平方米,承批人為新發投資企業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土地利用期為24個月。行政長官於2016年6月24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間屆滿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中級法院第188/2017號案)所涉土地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SD”地段,面積3,488平方米,承批人為龍灣置業投資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土地利用期為30個月。行政長官於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間屆滿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四宗、第五宗及第六宗案件(中級法院第588/2018號案、第574/2018號案及第573/2018號案)所涉及的為「南灣湖計劃」D區5地段、C區9地段及10地段,面積為3,307平方米、2,981平方米及3,490平方米的土地,相關土地最初均以租賃方式批予南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隨後批給所衍生的權利被分別有償移轉予匯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柏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寶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三幅土地租賃的有效期均至2016年7月30日。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三幅土地批給失效。

至於土地勒遷的案件(中級法院第968/2018號案) 所涉及的為「南灣湖計劃」C區9地段,面積為2,981平方米,承批人為柏景灣建築置業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長官透過2018年5月3日的批示宣告土地的批給合同失效,運輸工務司司長於2018年7月13日作出批示,命令承批人於通知日起計60日內遷離上述地段。

經審理後,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裁定以上七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31/2020號案,以及中級法院第643/2016號案、第188/2017號案、第588/2018號案、第574/2018號案、第573/2018號案及第968/2018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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