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6日下午,「澳門家庭團聚聯合會」負責人甲和乙在沒有向治安警察局局長作出預告的情況下,連同其他人士一起到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門外聚集。在場警員多次勸籲及告誡上述人士繼續集會將觸犯加重違令罪,但該等人士均沒有理會。檢察院就兩人的行為控告其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2/93/M號法律第14條第1款結合《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非法集會罪。
初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並於2020年5月29日宣讀判決,裁定及改判:
第一嫌犯甲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2/93/M號法律第14條第1款結合第5條第1款及《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違令罪,罪名成立,判處3個月徒刑,暫緩1年執行;
第二嫌犯乙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2/93/M號法律第14條第1款結合第5條第1款及《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違令罪,罪名成立,判處5個月徒刑,暫緩1年6個月執行。
參閱初級法院第CR5-20-0063-PCS號案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