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為一名內地來澳就讀大學的大學生,在2017年1月11日根據第4/2003號法律第8條之規定獲批准「逗留的特別許可」,以便在澳門甲大學修讀學士課程至完結日(2020年8月31日)。2018年7月31日,上訴人因涉嫌觸犯一項“性騷擾罪”遭檢察院提出控訴。經審理,初級法院判處上訴人罪名成立,向其科處兩個月徒刑,暫緩執行刑罰一年。另外,判令上訴人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3,000澳門元。因應上述情況,保安司司長在2019年4月11日作出批示,以上訴人的犯罪行為與本地區的善良風俗顯然不相符,與其以學生身份留澳的狀況亦不相符,且有關犯罪行為已對本澳地區之公共安全構成威脅為由,廢止上訴人原獲批予之學生類「逗留的特別許可」。上訴人不服,認為該決定等同無說明理由,違反適當及適度原則,及存在權力偏差的瑕疵,針對上述保安司司長的批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認為,本個案被上訴的決定中已列出作出有關行為的事實及法律框架,未見未說明理由的情況。另外,上訴人實施犯罪行為,顯示其缺乏守法的意識,這足以成為廢止其逗留澳門的許可的強烈及充分依據,因此,被上訴實體廢止其逗留許可未見不妥。最後,合議庭指出,在本個案中,被上訴實體因維護公共利益而廢止上訴人逗留澳門的許可,符合法律賦予當局該權力所擬達致的目標,因此未見存在權力偏差的情況。
綜上分析,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上訴的決定。
參閱中級法院第553/2019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