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私框》規定,私立學校須要將公積金章程交教青局備案,若章程內容有修改,亦須向教青局提交。
由於法律未就對沖問題作明確的說明或規範,故存在不同的理解,出現解僱賠償與公積金僱主供款部分有對沖的情況。一直以來,教青局為了保障教師權益,立場傾向不作對沖,並積極推動學校加入不容許設立對沖的中央公積金制度。
自四月下旬收到中級法院的裁判書後,教青局立即開展多方面的工作,包括:進一步檢視學校的章程,收集各校執行公積金的資料;另就公積金相關事宜徵詢多個專業部門的意見,在進行綜合分析後,教青局將於七月內向學校發佈處理相關事宜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