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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走訪多個社屋屋邨宣傳承租人規定

房屋局宣傳社屋承租人須遵守的規定及義務

《社會房屋法律制度》將於8月20日起生效,為加強社屋租戶對法律的認識,房屋局今(9日)起到訪澳門、氹仔及石排灣區多個社屋屋邨,宣傳承租人須遵守的規定及義務,加強租戶守法意識。

《社會房屋法律制度》規定,如家團任一成員不在該房屋居住連續超過30日或一年內在該房屋居住不足三分之二時間,應在10日前告知房屋局,並解釋其不在居住的原因,同時,如家團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淨值超出行政長官批示所訂的上限,亦應在30內告知房屋局。

房屋局將於7月17日(星期五)晚上8時在房屋局辦事處(澳門鴨涌河南街青洲坊大廈地下K)舉行第三場社會房屋承租人須知講解會,租戶可致電2859 4875報名或於房屋局微信帳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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