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今日刊登第22/2020號行政法規《建築廢料管理制度》,將於2021年1月17日正式生效(即法規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
為減少本澳產生的建築廢料量並減輕建築廢料堆填區的處置壓力,特區政府委託專業顧問機構開展有關澳門建築廢料管理制度的研究,並於2015年底進行《澳門建築廢料管理制度》公開諮詢,以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經綜合有關研究成果及所收集到的社會意見,並考慮本澳的實際情況後,建議立法規範建築廢料堆填區的使用和收費制度,以及加強對非法棄置建築廢料行為的監察和處罰機制。為此,制定《建築廢料管理制度》行政法規。
法規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建築廢料管理,尤其對建築廢料進行分類、運送、傾卸、放置、處理和最終處置等工作時應遵守的制度,並訂定惰性拆建物料、特別拆建物料、其他拆建物料的分類,以及須運往的處理設施。運載建築廢料以作傾卸的車輛須事先取得環境保護局發出的傾卸許可(傾卸許可的請求由車輛的所有人提出),方可進入建築廢料堆填區,並須按所傾卸廢料的性質及重量計算傾卸費,收取稍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金額,繳付方式包括立即繳付(在傾卸建築廢料後離開建築廢料堆填區時繳付)、按月繳付(經環保局批准,在傾卸建築廢料後的翌月底前繳付)。環保局、市政署及治安警察局負責監察遵守情況,若發現違反《建築廢料管理制度》的行政違法行為,將科處相關罰款。
另外,在法規生效之日前已判給或有關提交投標書期間已截止的公共或私人工程的工程總承建商,可獲豁免在法規生效後三年內繳付在建築廢料堆填區傾卸該等工程所產生的建築廢料費用,但須在法規公佈之日起計二百一十日內向環保局提出申請,並附同所需資料。
上述申請手續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環保局(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或建築廢料堆填區辦理。
環保局在法規生效前會持續進行普法宣傳,並逐步推動業界使用堆填區內相關的軟硬件配套設施。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局網頁(www.dspa.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