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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第二期消費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第二期消費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造成一定影響,導致各行各業的經營均出現壓力。為在疫情緩和後進一步促進本地經濟,提振內需,穩定就業,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決定透過訂立行政法規,推出《第二期消費補貼計劃》,作為促進經濟活動的特別措施,消費補貼須於指定的期間使用,目的是使資金能在短期內直接地投放至市場,推進經濟的復甦速度,儘快緩解企業的經營困境。

法規規定發放對象為持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澳門居民。每名澳門居民須在指定期間內領取消費補貼,發放金額為每人澳門元五千元,每日使用上限為澳門元三百元。

第二期消費補貼不設補發,且僅可用於購買貨品或服務,並不得使用的用途或場所與第一期消費補貼的規定相同。消費補貼不得以任何方式兌換為現金;對於不法使用及收取消費補貼的人士,須返還違法使用及收取的補貼款項,而且不妨礙違法者須負倘有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倘經營者作出不法使用或收取消費補貼的行為、拒絶配合經濟局的監察、作出誤導價格資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行政當局按相關行為的嚴重性及過錯程度,可停止商業企業主的全部或部分商業場所在指定期間內收取消費補貼,相關資訊亦會公佈於經濟局網頁上。

消費補貼的領取期間,以及使用期的起始日及終止日,將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建議的領取期為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至十二月十四日,使用期為二零二零年八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此外,為了有效處理發放消費補貼的工作,計劃將由經濟局及澳門金融管理局負責執行,並可要求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提供協助,且在有需要時,可委託本地機構或實體提供協助。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