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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會完成討論《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學生評核制度》行政法規草案(以下簡稱《學生評核制度》)。

為落實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特區政府多年來持續推進有關《學生評核制度》法規的草擬工作,於二零一六年進行了公開諮詢,於二零一七年公佈了諮詢總結報告,並且開展了兩輪訪校活動,在綜合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法規。

法規將推動學校實施多元評核,鼓勵教師運用多元教學方法,強化學習輔導,提升學生的學習成效,提升教育質素,完善學校規章及監督機制,以優化現行評核制度。

法規對學校的評核模式和升留級作出規定,推動學校制訂以實施多元評核及促進學生學習成功為核心理念的校本學生評核制度。基於《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已訂定了形成性評核、總結性評核、特別評核及檢定評核等評核的類型,《學生評核制度》進一步規範這四種評核的定義及目的,並規定“對學生的評核以形成性評核為主,並透過多元模式實施”。

法規同時就“留級”作出規定:小學教育階段一至四年級,學校不得要求學生留級;小學教育五至六年級的整體留級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初中教育階段的整體留級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

為保障學生利益和考慮實際需要,當家長與學校均認同安排學生留級符合學生的學習發展,或是學生出席率未達校本學生評核規章規定時,法規允許學校向教青局提出特殊情況的留級申請。法規亦就“學生缺席評核的安排”、“跳級”、“學校、教學人員及家長的責任”等作出相關規定。

在法規生效前已在運作的學校,須自法規生效之日起120日內,將校本學生評核規章向教青局備案,在教青局核准的招生期開始前向外公開,並繼續適用其原有的校本學生評核規章至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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