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特殊教育制度》行政法規草案。
鑑於第33/96/M號法令規範的《特殊教育制度》實施已超過二十年,部分條文已無法有效配合澳門特殊教育的需求及發展。為給予有特殊教育需要學生有效的支援,以及促進特教的發展,特區政府制定了新的《特殊教育制度》行政法規,對有特教需要的有身心障礙的學生及資優學生的各項輔助措施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範。
法規主要內容包括:
訂定特殊教育應遵守的基本原則,以及評估有特教需要學生的準則,包括須用多元評量原則,使用標準化評量工具,以及考慮學生的成長背景及學習經驗等。
對於有身心障礙的學生,法規區分了融合生、特殊教育小班學生和特殊教育班學生共三個類別。融合生在普通班就讀;特殊教育小班可於普通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各教育階段開設;特殊教育班按年齡劃分為幼兒、小學、初中及高中教育階段。融合生的課程目標與正規教育基本相同;特殊教育小班學生的課程旨在使學生擁有從事某一職業所需的基本知識、能力及態度;特殊教育班學生的課程則旨在培養學生的獨立生活能力、基本職業技能及態度。
法規同時對資優學生作出定義,規定資優學生於正規教育各教育階段的班級就讀,且規範了資優學生的課程、證書,以及資優教育的發展。
應行使親權或監護權者申請,政府及學校應與其他實體合作,為學生提供升學、就業方面的轉銜輔導和服務。為使有身心障礙的學生能夠學習順利,學校須提供無障礙校園環境,並提供適當的教材、教具及輔助工具。政府將向實施特殊教育的私立學校和提供與特教有關服務的私人實體提供財政支援。
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一/二零二二學校年度首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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