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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及中院分別就四宗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裁判


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分別於2020年6月4日、10日、26日和7月1日就四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中級法院第971/2019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外港填海區D地段1街區,一幅面積為2,782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好收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土地的利用期限為30個月,自相關批示公布之日(1997年1月29日)起開始計算。行政長官於2019年7月19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終審法院第35/2020號案)所涉及的位於是氹仔島廣東大馬路,稱為BT6地段的土地,面積為2,795平方米,承批人為Companhia de Investimento Predial Hamilton, Limitada。土地的利用期限為42個月,自相關批示公布之日(1999年12月17日)起開始計算。行政長官於2015年5月15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終審法院第53/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青洲河邊馬路1-B號,一幅面積為659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關偉霖及其配偶羅麗明。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1991年5月8日)起開始計算。行政長官於2017年3月27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四宗案件(終審法院第55/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澳門半島,稱為「南灣湖計劃」A區3地段的土地,面積為4,169平方米,承批人為曉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1991年7月30日)起開始計算。行政長官於2018年5月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經審理,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裁定上述四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

參閱中級法院第971/2019號案和終審法院第35/2020號案、第53/2020號案及第55/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