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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署向業界舉辦《動物防疫法》講解會

市政署向業界舉辦《動物防疫法》講解會

《動物防疫法》將於九月一日生效,市政署正開展相關法律之宣傳教育工作,早前向動物診療業界舉辦講解會,介紹法律內容、動物疫病名錄、申報表格與申報流程等,加強對有關法律的認識,合力預防及應對動物疫病的傳播風險。

為讓動物診療業界認識《動物防疫法》內容,市政署於八月十一日在政府綜合服務大樓舉辦業界講解會,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衛生監督廳廳長田紀洋及相關部門人員出席。市政署人員介紹了有關法律內容,當中強調法律規定公共或私人動物診療活動場所負責人或獸醫,在執行職務中知悉或懷疑發生動物疫病時,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相關權限實體市政署或治安警察局作出具名申報,未依法作出申報可被罰款五千至二萬澳門元。另外,亦應填寫動物疫病申報表。申報表主要須填報動物現存地址、《動物疫病名錄》中的分類編碼、疾病資料、動物資料與飼主資料等,讓市政署人員能即時掌握懷疑感染疫病動物的基本情況,盡快作出應對處理。

有與會者查詢當發現懷疑或確診疫病個案後,除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相關權限實體申報外,應即時採取哪些措施,市政署回應時表示,應將動物或其屍體留置於動物診療活動場所或其他適當的地點,直至市政署人員到場處理;清潔或消毒有關設施、設備及物品;隔離感染或懷疑感染動物疫病的動物等措施。市政署收到動物疫病申報通知後,會派員到場進行流行病學的調查,在確認動物疫情後,會通報衛生局。同時,亦可基於懷疑或存在動物疫病等因素,命令採取防控措施,包括:限制使用存有傳播動物疫病風險的設施、改善設施或運作模式、暫時關閉場所及地方、強制隔離動物等,以有效控制動物疫情對公共衛生的影響。不遵守有關命令者,須負刑事責任。

吳秀虹表示,動物疫病能早期發現及通報,可更有效地應對突發的動物公共衛生事件,期望透過講解會,讓業界能加深認識有關法律及加強相互溝通。而飼主亦須履行義務,如為動物定期注射預防疫苗;一旦懷疑動物患病,要盡快帶動物就醫,一起合力減低動物疫病在本澳傳播的風險。

市政署除舉辦講解會外,亦走訪動物診療場所,並透過特區政府入口網頁、市政署網頁、本澳中葡文電台及電視廣告、報章雜誌、戶外宣傳橫額、海報、小冊子、巴士媒體廣告、網絡社交平台等推廣《動物防疫法》,提升市民的認識。市民可瀏覽澳門動物衛生監督網www.iam.gov.mo/canil或致電市政署市民服務熱線 2833 7676查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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