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民防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為落實《民防法律制度》,促進政府、社會及公眾有效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特區政府制訂了《民防法律制度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訂定突發公共事件的風險種類、範圍及相應的預警制度,並就民防活動中的資源動用、志願協防制度等作出規定。
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
引入突發公共事件風險的預警制度。建立與突發公共事件狀態相對應的五級預警體系,明確評估民防風險和發佈預警的主體責任,訂定預警的發佈及後續程序,以便政府與公眾因應不同的預警級別作出應對。
規範編制民防規劃。對政府制定民防規劃,舉辦防災和應對事故的演習等作出規範,強化政府在民防活動中的角色和責任,及檢視各協作單位的行動和協調能力。
訂立志願協防管理。就志願者的申請、評估、培訓、認可、登記、保障,以及志願協防的組織和管理等作了基本規定,並就不同管理環節具體訂明責任主體,確保志願協防制度依法地有序建立。同時,法規亦訂定志願者保險的受保範圍、保額等具體內容,保障志願者有效提供服務。
恆常開展公民教育。明確訂定政府須長期開展民防安全教育工作,以不斷提升居民和社會的危機意識和自救意識,共同積極地預防和應對災害。
此外,法規還就民防架構運作、動用救災資源等訂定基本的管理規定,以便民防規劃編製主體將來據此進行更新,具體落實新型民防行動模式。
行政法規將與《民防法律制度》法律同日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生效。現行民防規劃應在行政法規生效後一年內配合適用的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