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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警察局、勞工事務局及法務局積極推廣修改後的《聘用外地僱員法》

1.僱主或職介所代表攜同勞工事務局發出的聘用許可向治安警察局遞交申請

為明確非本地居民入境澳門之目的,加強外地僱員輸入環節的管理,第10/2020號法律《修改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已於本年7月6日公佈,並將自10月5日起生效。該法律規範擬來澳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居民須先取得“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須從澳門特區以外地區入境,方可獲發“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但續期情況除外。

為配合上述法律規定而對相關申請程序作出修訂,特區政府修改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主要是調整申請“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須提交的文件,以及規定在交妥相關資料後,治安警察局才可發出“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

相關法律修改後,來澳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居民,於持“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入境澳門時,會獲發“僱員身份逗留的臨時許可”,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勞動關係隨即建立。其後,外地僱員須於相關“臨時許可”屆滿日前,前往北安出入境事務大樓辦理“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手續。此外,需預先申辦澳門簽證之國家(包括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越南)的國民,除持有“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外,還須預先經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辦到澳門簽證,方可入境澳門工作。

為讓各界更清晰了解修改後的《聘用外地僱員法》及《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治安警察局、勞工事務局及法務局於8月5、11及13日分別向澳門中資職介協會、各相關職業介紹所等代表舉行講解會,並將持續向各大社團,以及相關僱主、外僱、勞務公司等進行宣傳講解,以讓公眾了解相關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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