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於2020年7月10日、22日和31日就三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作出了裁判。
第一宗案件(終審法院第38/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氹仔新城市中心BT7地段,一幅面積為3,911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的利用期限為36個月,自修改批給合同的批示公布之日起計至1998年11月14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5年9月30日作出批示,以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終審法院第54/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L地段的土地,面積為17,243平方米,承批人為Sociedade Internacional de Indústria Pedreira, Limitada。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至2015年12月6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7年2月13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三宗案件(終審法院第18/2020號案)所涉及的是位於路環島石排灣工業區,稱為SF地段的土地,面積為3,375平方米,承批人為劉祿源。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25年,由簽訂有關公證書之日起計至2015年11月8日屆滿。行政長官於2016年12月15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經審理,終審法院裁定上述三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
參閱終審法院第38/2020號案、第54/2020號案及第18/202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