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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近期兩宗性侵兒童案的處理通報


早前,警方先後偵破兩宗涉嫌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並將兩名涉案人移送檢察院偵辦。

首宗案件中,一名女童於本月初在休憩區玩耍時,涉案本地男子突然拉開褲鏈對女童展露下體,女童受驚並隨即由獲知情況的家人報警。經調查,警方揭發嫌犯過往曾因性裸露行為被法院定罪及處罰。

鑑於嫌犯再次涉及性犯罪且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利益,檢察院對案件加快偵查工作,並依據《刑法典》第166條第4款a項結合第165條的規定,以“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對嫌犯提出控訴,並將適時移交初級法院排期審理,一旦罪成,行為人可被科處至3年徒刑,且可依照法定情節加重處罰。

該案嫌犯現時被採取定期報到及禁止接觸被害人等系列強制措施。

另一案件中,一名男外僱涉嫌以贈送網絡虛擬遊戲道具及紅包為誘餌,誘騙多名男童拍攝下體照片後發送給該外僱,更涉嫌於誘騙某一受害男童在氹仔某公園玩電子遊戲期間,撫摸該男童腹部及下體;事後,男童告知家人並揭發相關性侵事件。

調查期間,警方發現嫌犯的電子設備之內存有大量男童下體的照片及視頻。

經初步調查,檢察院以觸犯《刑法典》第166條及第170-A條規定及處罰的“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及“與未成年人有關的色情物品罪” 對嫌犯立案偵辦,相關罪行可視情節分別判處最高至8年徒刑。

目前,嫌犯已被依法採取禁止接觸被害人等系列強制措施,檢察院將對案件繼續展開進一步偵查措施。

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社會的重要責任,為進一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於2017年修訂後的《刑法典》規定,對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作出性騷擾或性方面的暴露行為可構成“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可處較普通“性騷擾罪”及“暴露行為罪”較重的刑罰,並可因法定情節加重處罰。

檢察院高度關注侵害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案件,並將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同時,檢察院亦作出呼籲,倘發現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任何不法活動,請市民及時向警方或檢察院檢舉,以合力打擊相關犯罪並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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