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保險市場業務發展,完善監管制度及加強對保單持有人及受益人的保障,第21/2020號法律(修訂《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將於明日(22日)起生效。已成立的保險人、再保險人及基金管理實體,需於法律規定的過渡期內對企業管治、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等作出調整及妥善安排,以符合法律的要求。
第21/2020號法律將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訂名為《保險業務法律制度》。與原法令相比,本法律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 提高設立保險人的申請條件及擴大對申請人的資格審查範圍,加強對保險業的風險管理、內部監控、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機制的要求,確保保險公司具備完善的管治政策;
二、 提升資本及擔保要求,對現有保險人及申請人的資本金額要求提高一倍,並修訂技術準備金的要求,切實執行穩健經營的宗旨;
三、 採用原則基礎監管方式並引入合併監管,以強化監管措施;
四、 修訂干預制度及加強罰則,增加及清晰適用於干預制度的情況、措施及優化罰則條款,加強處罰制度的阻嚇性。
基於近年澳門保險市場快速發展,金管局相信隨着新法規的實施,將可貫切國際監管準則的要求,尤其是加強規範保險業參與者的權利和義務,進一步保障保單持有人及受益人權益,從而促進澳門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有關《保險業務法律制度》的詳細內容可瀏覽金管局網頁(https://www.amcm.gov.mo/zh/insurance-sector/rules-and-guidel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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