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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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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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應透過非經常性收入之M/B式憑單,把上季(七,八及九月) 從僱員或散工薪酬內所代扣之稅款,繳予財政局、龍成大廈、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收納處。(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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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的東主應把上季(七,八及九月) 從本身工作報酬名義入賬的款項內扣除之職業稅,繳予財政局、龍成大廈、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收納處。(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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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批准選擇預先繳納制度的僱主,須透過M/B式憑單,向財政局、龍成大廈、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收納處納經財政局局長批准所預定之稅款。(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根據第3/2020號法律第三條修改第22/2019號法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職業稅稅額扣減及可課稅收益之年度固定扣減率定為百分之三十,豁免額為$144,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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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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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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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遊綜合體,餐廳(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廳,及同類之場所),舞廳(其中包括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之場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場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應繳納上月份所代收之旅遊稅。(八月十九日第19/96/M號法律第十二條) (根據第3/2020號法律第三條修改第22/2019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三款所指場所,自2020年5月1起,豁免旅遊稅為期六個月,毋須就提供之服務向消費者代收旅遊稅,但仍需按月遞交旅遊稅M/7格式申報表) |
職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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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上年度從收益中扣繳之稅款及結算稅款間之差額。(經由第267/2003 號行政長官批示,並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一日重新公佈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第四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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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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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偶然地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在發生應課稅事實後十五日內,遞交M/4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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