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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院今就前貿促局主席張祖榮涉貪案作一審宣判


初級法院第五刑事法庭今日就前貿促局主席張祖榮涉貪一案宣讀判決,合議庭裁定如下:

第一嫌犯張祖榮:被指控觸犯1項『犯罪集團罪』、4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和6項『清洗黑錢罪』,全部罪名不成立;被指控觸犯1項『違反保密罪』,罪名成立,判處1年徒刑;3項『濫用職權罪』改判為3項『違反保密罪』,全部罪名成立,每項判處9個月徒刑;以及3項『財產資料不正確罪』,全部罪名成立,每項判處7個月徒刑。數罪併罰,合共判處2年實際徒刑之單一刑罰。

第二嫌犯甄溢全:被指控觸犯1項『犯罪集團罪』,罪名不成立;被指控觸犯16項『偽造文件罪』改判為7項『偽造文件罪』,全部罪名成立,每項判處3年徒刑。數罪併罰,合共判處4年實際徒刑之單一刑罰。

第三嫌犯吳愛華:被指控觸犯1項『濫用職權罪』及1項『違反保密罪』改判為1項『違反保密罪』,罪名成立,判處7個月徒刑;1項『濫用職權罪』,罪名成立,判處1年徒刑;以及1項『違反保密罪』,罪名成立,判處7個月徒刑。數罪併罰,合共判處1年9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四嫌犯吳國壽:被指控觸犯4項『行賄罪』和6項『清洗黑錢罪』,全部罪名不成立;被指控觸犯1項『犯罪集團罪』,罪名成立,判處6年6個月徒刑;127項『偽造文件罪』改判為23項『偽造文件罪』,全部罪名成立,每項判處3年3個月徒刑。數罪併罰,合共判處15年實際徒刑之單一刑罰。此外,本案對嫌犯吳國壽作出的刑罰與CR3-14-0061-PCC號卷宗內對其作出之刑罰競合,合共判處18年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五嫌犯伍淑華:被指控觸犯10項『偽造文件罪』,全部罪名不成立;被指控觸犯1項『犯罪集團罪』,罪名成立,判處6年6個月徒刑;110項『偽造文件罪』改判為19項『偽造文件罪』,全部罪名成立,每項判處3年3個月徒刑。數罪併罰,合共判處12年實際徒刑之單一刑罰。

第六嫌犯余淑華、第七嫌犯楊淑津、第十二嫌犯盛洪芳、第十五嫌犯梁偉強、第十六嫌犯唐章錄、第十七嫌犯王劼人、第十八嫌犯歐陽玉雙、第十九嫌犯王酉澄、第二十嫌犯湯允堅、第二十一嫌犯魏貴林和第二十二嫌犯劉喜明被指控觸犯的所有犯罪罪名成立,數罪併罰後,各人被判處實際徒刑2年9個月至8年6個月不等。

第八嫌犯葉安琪、第九嫌犯張倩雯、第十嫌犯曾春梅、第十一嫌犯陳宏鑫、第十三嫌犯林輝康、第十四嫌犯姚美莉和第二十六嫌犯唐章堅被指控觸犯的所有犯罪全部罪名不成立。

第二十三嫌犯鄺梨花、第二十四嫌犯李志耀和第二十五嫌犯伍劍華則各被判處2年6個月至3年徒刑,緩刑3年,緩刑義務為:須於判決確定後30日內繳付兩萬澳門元作捐獻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參閱初級法院第CR5-20-0023-PCC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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